团队旅游

2010-06-05   来源:历年中考满分作文

团队旅游篇(一):2017年导游带团流程和准备工作


  2017年导游带团流程和准备工作,导游们都了解多少呢?就跟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请各位考生持续关注yjbys网导游证栏目,我们将第一时间更新最新动态!
  一. 接待前准备工作
  1.熟悉接待计划
  领取接团计划书并了解旅游团的基本情况:
  ⑴.组团社,联络人姓名电话,团队种类(全包,半包,自费),费用结算方法(现结还是汇款),团队等级(豪华,标准,经济),团名,代号,人数,住房,用车,餐饮标准等.
  ⑵.旅游团成员的基本情况:客源地,领队,旅游者概况,民族宗教信仰等(www.Examw.com)
  ⑶.旅游线路和交通工具
  ⑷.交通票据情况
  ⑸.该团的特殊要求和禁忌
  2.落实接待事宜及物质准备
  在接团计划无疑义后,去财务处领取,派团单,门票结算单,住房及用餐签单,团队备用金,游客意见反馈单,导游旗及话筒.
  3.在待接待团队情况及所有单据准备完毕后,应与对方团队全陪,领队或司机电话沟通,告知你为该团队地接导游,并落实该团队抵达大致时间,及接团地点与方式,以便双方能够及时准确的接头.
  二.接站
  1.导游在团队应抵达当天应密切与该团全陪沟通,以便及时掌握团队运行情况,并在该团抵达前30分钟到达约定接团地点等候;若该团为火车团,应及时与地接司机联系,在该团正点到站前30 分钟到达火车站约定集合地点等候.并与该团队下榻宾馆及用餐餐厅沟通入住及用餐时间,避免团队抵达宾馆或餐厅后因客观原因而不能及时入住或用餐而造成的服务质量与客人满意度下降.
  2.在团队顺利抵达后,应与全陪及时确认该团队是否为自己所接待团队,以防错接.并落实所接团队实际情况与确认书是否有出入.尤其是客人(儿童)数量,及用餐与住宿人数.若有出入,应与全陪落实多出或减少的客人的付费方式是旅行社结算还是客人直接结算,并及时告知餐厅,宾馆及该团负责经理实到人数.以便于旅行社及时掌控该团情况.
  3.待所有情况落实完毕后,致欢迎词,并通告团队的游览时间及行程安排和注意事项,让客人准确了解该团队的游览内容和时间安排,以免造成客人因不知情而造成的满意度下降.(若客人,全陪或领队对行程提出小的修改意见或要求增加新的游览项目时,应及时向旅行社该团队负责经理反映,对合理又可满足的项目应尽量安排;若其提出的要求与原日程不符且又涉及到地接规格时,应婉言向其说明费用的变更,并告知多出的费用需要自理,如果客人明确表示不愿增加费用,导游应该委婉拒绝,并适时转移话题;若客人或全陪手中的接待计划与地接接待计划有出入时,应安抚其情绪,并及时报告旅行社负责经理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果是本旅行社的责任,导游应实事求是的代表旅行社说明情况并道歉,如果是对方旅行社的责任,导游应积极协助全陪及旅行社向客人解释问题原因,以免为客户旅行社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是客人原因,应由全陪出面解释,并积极协助全陪作好客人工作,使整个团队旅游活动顺利进行.)
  4.赴宾馆途中,要向旅游者介绍所住宾馆的名称,地理位置等宾馆详细信息,以便于游客单独行动时可以方便的回到住地.
  5.用好第一餐
  (欢迎词要素:问候语代表所在接待社,本人及司机欢迎旅游者光临本地,介绍自己的姓名及所属单位,介绍司机,所乘车的颜色及号码,表示提供服务的诚挚愿望。欢迎旅游者提出意见和要求,预祝旅游愉快顺利,身体健康)
  三.入住酒店
  协助办理入店手续:源:中华考试网
  到达宾馆后,嘱咐客人注意夜间住宿安全,贵重物品可以寄存到宾馆前台(以免发生丢失,影响旅游心情).介绍宾馆周边环境,通告客人第二天的活动安排及起床与集合时间,地点等.协助领队或全陪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客房押金是由全陪或领队来付,地接导游不要擅自垫付,)协助全陪或领队分配房卡,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及房间号告知全陪或领队,以便团队发生事情尽快联系到你,并记下客人的房间号码.安排宾馆服务员叫早.
  四.参观游览
  1.出发前地接导游应提前10分钟到达集合地点,核实清点人数,问候早到的旅游者,准点集合登车出发.
  2.途中要重申当日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叮嘱大家一定要遵守时间,不要擅自行动,以免耽误全团计划.介绍途中风光和当日所要游览的景点(景点导游词之外的),组织适当的娱乐活动活跃气氛.
  3.抵达景点后,下车前地接导游要讲清并提醒游客记住旅游车的标志(车牌,颜色等),和停车地点,开车时间,提醒大家关好车窗带好随身物品,景点内人比较多,看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等.进入景点后,在景点示意图前地接导游应讲明游览路线,所需时间及游览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若行程紧凑,可让全陪跟在队伍的最后面,以免后面的游客走散,耽误时间.进景点检票口时,可让全陪先进,带领客人在门口等候你签单)
  4.返回饭店途中应带领游客回顾当天活动,并尽量避免原路返回,作好沿途风光导游.(如果客人表示明显劳累,可适当放些轻音乐,让客人休息.)
  5.快抵达宾馆时叫醒大家,宣布次日活动,提醒注意夜间安全,保管好贵重物品.
  6.安排宾馆服务员叫早.
  五.用餐
  在适当时候暗示客人旅游团队餐的口味可能众口难调
  地接导游应提前落实本团当日的用餐(尤其旺季中,在到达餐厅前1小时或30分钟要及时和餐厅沟通,确定好本团用餐时间,以免团队抵达后等待用餐时间过长),对午,晚餐的用餐地点,时间,人数,标准,特殊要求逐一核实并确认;用餐过程中要巡视旅游团的用餐情况一到二次(看餐厅是否按标准上菜,菜量是否够吃,及时提醒服务员添加主食).在全陪之前结束用餐,以腾出时间与餐厅签结算单,结算单的签定及内容不能让全陪或客人看到.

团队旅游篇(二):旅行社国内旅游接待服务规范是什么


  要做好旅行社国内旅游的服务,必须先了解一些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希望对你有帮助。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活动所应具备的服务质量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提供的国内旅游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971-2010 导游服务规范
  GB/T 16766 旅游业基础术语
  GB/T 26359-2010 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
  LB/T 008-2011 旅行社服务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971-2010、GB/T 16766和LB/T 008-201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旅游者 tourist
  国内旅游服务的需求者和接受者;包括旅游团或旅游者。(以下均以“旅游者”表述)
  3.2
  旅行社 travel service
  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3.3
  组团社 tour organizer
  招徕、组织国内旅游者,并为国内旅游者提供全程旅游服务的旅行社。
  3.4
  接待社 local operator
  接受组团社委托,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在当地参观游览等活动的旅行社。
  3.5
  旅游经营者 travel operator
  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旅行社,包括组团社和接待社。
  3.6
  旅游辅助服务者 travel assistance service provider
  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各项具体服务的提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旅游景区、餐馆、酒店、商店、铁路、汽车公司、船运公司、航空公司等相关接待单位。
  注:接待社在作为辅助组团社服务旅游者的经营单位时,视同组团社的旅游辅助服务者。
  3.7
  国内旅游业务 domestic tour
  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国内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区域旅游的业务。
  3.8
  国内团队旅游 domestic group tour
  旅行社负责组织旅游团队并将其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境内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提供的客票代订、交通、餐饮、住宿、游览、导游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
  3.9
  团队旅游产品group tour product
  旅行社销售的以旅游吸引物、旅游设施和策划安排为主要构成要素的团队旅游线路或项目,以及附着其上的配套服务。
  3.10
  自由行self package tour
  旅行社事先设计、采购,或根据旅游者要求,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客票代订、交通、餐饮、住宿、游览、导游等一项或者多项可供选择的、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形式。
  3.11
  互联网销售 online sales
  旅行社基于互联网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和销售旅游产品的销售形式。
  3.12
  委托代理销售 travel agent sales
  旅行社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者的销售形式。做出委托的旅行社为委托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
  3.13
  导游员 tour guide
  符合上岗资格的法定要求,接受旅行社委派,直接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注:包括全程陪同导游员和目的地陪同导游员。
  3.14
  全程陪同导游员 national guide
  全陪
  根据合同约定,受组团社委派,作为其代表,为旅游者提供全旅程陪同服务,协调、联络、监督接待社和目的地陪同导游员工作的导游员。
  3.15
  目的地陪同导游员 local guide
  地陪
  根据合同约定,受接待社委派,代表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接待计划,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目的地导游服务的导游员。
  4 基本原则
  旅行社提供服务时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履约、安全第一和积极救助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遵循社会公德。
  5 国内旅游产品
  5.1 国内团队旅游产品
  5.1.1 产品说明书
  5.1.1.1 内容要求
  国内团队旅游产品应具备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除应符合LB/T 008-2011第5.3.1条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b)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c) 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5.1.1.2 不确定要素
  产品说明书的不确定要素应符合LB/T 008-2011第5.3.2条的有关要求。
  5.1.1.3 表述要求
  产品说明书表述应:
  a) 便于旅游者理解,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方言及其他易产生歧义和误解的用语;
  b) 客观介绍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的真实称谓和情况,避免过分夸张渲染;
  c) 采用醒目(如字号加大、字体加粗等)的方式明显标注旅游者特别注意事项。
  5.1.2 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除应符合LB/T 008-2011第5.4条要求外,还宜:
  a) 突出线路的主题与特色;
  b) 合理配置与组合旅游资源;
  c) 具备可实现性。
  5.2 国内自由行旅游服务
  5.2.1 国内自由行旅游服务内容,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5.2.2 国内自由行旅游服务的不确定要素、表述和设计要求也应符合5.1.1.2、5.1.1.3、5.1.2的要求。
  6 产品推广
  6.1 旅行社推广国内旅游产品时,应:
  a)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
  b) 发布真实、客观、详尽、准确的广告和宣传材料,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c) 通过具备资质的媒体和平台推广,应使用具有合法来源和授权的图片、文章、音频、视频,登载、印制和发布产品广告和宣传资料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2 推广时宜考虑目标客户群、信息覆盖范围、信息的有效期间、企业形象树立等关联因素。
  7 销售服务
  7.1 销售方式
  7.1.1 国内旅游产品的销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门市销售、互联网销售、委托代理销售等。
  7.1.2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旅行社可采取不同方式销售旅游产品,不断创新销售方式。
  7.2 门市销售
  门市部营业环境与营业销售人员应符合LB/T 008-2011第6.1条、第6.2条的有关要求。
  7.3 互联网销售
  7.3.1 倡导旅行社通过互联网销售旅游产品。
  7.3.2 旅行社通过互联网销售旅游产品:
  a) 网站应经过许可或备案、具有经营资质,网站首页应载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b) 提供的信息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本标准第5章、第6章的要求。
  7.3.3 旅行社通过互联网销售旅游产品,宜提供:
  a) 有效的联系方式或在线客户服务;
  b) 清晰的网站注册、浏览、预订、报名、支付、取消等使用路径;
  c) 网站使用指引和帮助。
  7.3.4 旅行社可与旅游者自行约定,通过互联网或者非互联网方式签订合同、支付旅游费。
  7.4 委托代理销售
  7.4.1 委托社应向代理社提供符合本标准第5章要求的旅游产品,并提供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旅游服务。
  7.4.2 委托社应与代理社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主管委托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招徕授权书》应当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名称、委托招徕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样式规格应当便于放置和认识,并注意防止伪造。
  7.4.3 委托社可以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代理社:
  a) 招徕宣传;
  b) 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c) 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d) 收取旅游费用;
  e) 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7.4.4 代理社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应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代理招徕。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委托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委托社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代理社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委托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7.4.5 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可使用委托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使用委托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或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使用委托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代理社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
  7.5 提供咨询服务
  无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销售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时,应:
  a) 向旅游者提供有效的旅游产品资料,主动提示、引导旅游者并提供咨询;
  b) 暂时没有符合旅游者要求的,建议和引导旅游者选择其他产品,或记录咨询旅游者的信息和旅游需求,计入销售机会管理;
  c) 对于不清楚、不掌握的产品及信息,应经过了解和确认后给予旅游者准确答复。
  7.6 接受旅游者报名
  接受旅游者报名时,销售人员除应符合LB/T 008-2011第6.5条要求外,还应:
  a) 准确告知旅游者办理旅游手续的资料要求,认真审验旅游者提交的旅游证件及相关资料物品,以保证其符合旅游相关手续的形式要求;如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还应保证其符合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形式要求;
  b) 关注旅游者提出的特殊要求(住宿要求、宗教信仰、饮食习惯等),以确保所接纳的旅游者要求均在旅游经营者服务提供能力范围之内;
  c) 强调旅游者应了解的合同内容,特别是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特别约定的事项;
  d) 向旅游者说明所报价格的限制条件、成团的人数要求、不成团的相关约定等;
  e) 与旅游者交接参团旅游资料时,应填写资料交接单据,完善交接手续;
  f) 将旅游者的特殊要求和所做承诺及时准确地传递到有关工作环节。
  7.7 旅游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7.7.1 旅游合同内容
  国内旅游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b) 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c) 签约地点和日期;
  d)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e) 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f)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g) 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h) 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i)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j)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k) 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l) 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m) 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n)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7.7.2 签订合同要求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国内旅游合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字迹清晰,意思表达准确;
  b) 旅游者的自身情况由旅游者提供或填写(如身体状况等);
  c) 旅游者是未成年人的,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监护人签订合同。
  7.7.3 合同资料的存档管理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收取的旅游者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至少保存两年。
  7.7.4 旅游者信息安全
  旅行社应对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8 国内旅游服务的组织管理
  8.1 行前准备
  旅游者出发前,组团社应:
  a) 按照本标准第5章、第7章、第9章的要求向旅游者提供国内旅游产品、销售服务和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
  b) 旅游产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与旅游者沟通协商;
  c) 根据合同约定和报名情况(包括旅游者名单、住房安排、特殊要求等),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书面确认最终接待计划并保存记录;
  d) 向旅游者发放《产品说明书》中尚未明确要素的说明、告知旅游目的地联系人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8.2 履行合同约定与发生争议时的处理
  履行合同约定与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应符合LB/T 008-2011第7.2.4条的有关要求。
  8.3 特殊/突发情况处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改进
  特殊/突发情况处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改进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第12章的要求。
  9 旅游辅助服务者的选择和管理
  9.1 旅游辅助服务者的选择
  9.1.1 旅游经营者应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旅游辅助服务者:
  a) 所选择的全部旅游辅助服务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合法的资质和许可;
  2) 无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3) 经营理念、业务操作能力、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备能够满足旅游经营者的采购计划和服务品质要求;
  4) 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b) 所选择的接待旅行社应符合LB/T 008-2011第7.3条的要求,并应能提供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服务内容。同时接待社在代表组团社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时,也应符合本标准第九章选择旅游辅助者的有关要求。
  9.1.2 旅行社可根据旅游者的指定,选择国内自由行旅游的旅游辅助服务者。
  9.1.3 旅游经营者选定旅游辅助服务者后,应与旅游辅助服务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以下事项:
  a) 双方的规范名称;
  b) 双方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c) 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向旅游经营者提供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d) 结算方式;
  e) 突发情况和服务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
  f) 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g) 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h)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9.2 旅游辅助服务者监督评估
  旅游经营者通过以下形式监督评估旅游辅助服务者:
  a) 建立沟通制度;
  b) 建立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信誉档案;
  c) 建立旅游辅助服务者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更新;
  d) 建立旅游者针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投诉记录制度,并对投诉记录内容进行分析、统计;
  e) 建立旅游辅助服务者奖惩办法和淘汰制度;
  f) 结合实际情况和需求组织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培训;
  g) 相关记录应予保存。
  10 旅游接待服务
  10.1 餐饮接待服务
  10.1.1 旅行社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餐饮标准。
  10.1.2 落实旅游者经过旅行社确认的特殊餐饮需求。
  10.2 住宿接待服务
  10.2.1 旅行社应遵守合同约定安排住宿。
  10.2.2 酒店应具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安全保卫措施,以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0.3 交通接待服务
  10.3.1 旅行社应遵守合同约定提供交通服务。
  10.3.2 司机服务应符合GB/T 26359-2010第6章、第7章的要求。
  10.4 游览接待服务
  10.4.1 旅行社应遵守合同约定安排游览活动。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增减游览项目。
  10.4.2 导游员提供的游览接待服务应符合GB/T 15971-2010第5章的要求。
  10.5 导游员服务
  10.5.1 导游员的基本素质及服务应符合GB/T 15971-2010第4章、第5章的要求。
  10.5.2 旅行社应当为每辆旅游车的旅游者配备至少1名导游员。
  10.5.3 旅游者具备特殊情况的,旅行社宜适当增加导游员数量。
  11 特殊/突发情况处理
  11.1 应急处理机制
  旅行社应按照LB/T 008-2011第7.5条突发事件处理的要求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确立应急事件类型、级别、机构及分工、启动及处理、信息发布、善后的完整机制。
  11.2 国内团队旅游的特殊/突发情况处理
  11.2.1 旅行社及相关人员处理国内团队旅游的特殊/突发情况时,应:
  a) 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b) 及时报警就医、报告旅行社、通知当事人家属;
  c) 涉及旅行社责任险或旅游意外险的,应及时报险;
  d) 安抚当事人情绪;
  e) 妥善安置其他旅游者;
  f) 妥善保留证据,尽量获取书面证据;
  g) 做好善后工作;
  h) 追究或协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i) 总结并建档。
  11.2.2 发生路线或日程变更,旅游者丢失证件或物品、丢失或损坏行李,旅游者伤病、病危、死亡,自然灾害及骚乱,接待纠纷等情况的,应按照GB/T 15971-2010附录A的要求处理。
  11.3 国内自由行旅游的特殊/突发情况处理
  11.3.1 国内自由行旅游发生特殊/突发情况,旅行社应参照国内团队旅游特殊/突发情况的处理原则,协助、指导旅游者及时、妥善应对。
  11.3.2 因旅行社与旅游者约定的服务事项未达到合同标准的,旅行社应当采取措施补救。因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辅助服务者追索。
  11.4 定期更新培训
  旅行社应当定期更新应急处理机制,并进行培训。
  12 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改进
  旅行社应按照LB/T 008-2011第8.3条的要求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改进,应:
  a) 对旅游服务质量信息收集、反馈及处理制度化;
  b) 建立健全旅游者信息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制度。旅行社应收集由旅游者填写的《游客旅游服务评价表》,对旅游者进行回访,主动征求旅游者旅行意见及建议;
  c) 建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质量投诉管理机构、投诉电话并向旅游者公布;
  d) 快速有效地处理投诉,并建立投诉档案,保存旅游者的反馈信息和处理结果等记录;
  e) 定期对旅游者投诉原因及薄弱环节进行分析,找出发生或潜在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以消除该根本原因,同时对改进情况进行跟踪。
  旅行社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已满半年,从市场情况来看,对旅行社经营的规范作用显著,游客投诉量明显下降。《旅游法》实施初期淘汰了部分经营不规范的旅行社,目前度过适应期的旅行社正逐渐改变经营方式,尝试推出更多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
  《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原来只依靠低价进行揽客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想在市场中继续生存,旅行社必须改变盈利模式,推出更能迎合游客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政策逐步完善。2009年3月,商务部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大大简化了境外投资的审批过程,给予企业更多政策鼓励。针对中小企业,我国设立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搭建了中小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区平台,还出台了海外并购政策。此外,旅游主管部门还通过与商务部、财政部、外汇管理局及银监会等部门合作,引导和推动中国旅游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目前,我国“走出去”的旅游企业业务不断拓展包括旅行社、饭店、餐饮及景区等且多元化经营趋势明显,经营地区不断扩大涵盖亚洲、非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和大洋洲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
  虽然我国部分旅游企业已有一定的规模和资本实力,但相对发达国家,甚至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旅游企业的国际化程度还很低,核心竞争力不强。
  我国旅游业国际化程度低,具体表现在国内不仅缺乏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品牌、国际领先的专有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能力,也没有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和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商业模式、产品开发等创新能力皆显不足;国际市场知识和国际化人才储备不足的瓶颈,尤其是旅游企业跨国并购方面的人才非常匮乏;对自己的市场定位和产品定位比较模糊,海外投资的需求往往并不明确;我国旅游企业在核心产品开发和分销系统建设方面也与国际旅游集团存在较大差距等方面。

团队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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