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内容

2012-02-19   来源:小学单元作文

(1) [行政法规内容]会计行政法规有哪些内容


  会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发布出来的关于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会计行政法规包括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行政法规包括内容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 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内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的两条规定(案例分析):
  1.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
  2.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行政规章的区别
  1、行政法规是中国法律层次的一个划分。它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订并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会计规章包括两种,即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地方政府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或者备案。会计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会计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会计地方政府规章。会计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行政法规,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即是基本准则,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又是具体准则,规范会计人员的具体工作。现行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共分11章63条,并附三个附件。
  第一部分 总则
  即第1章,分10条。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性质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置会计人员。会计核算应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部分 一般原则
  即第2章,分10条。包括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收付实现制、单独核算、历史成本、全面与重要性等10项原则。
  第三部分 会计要素
  即第3章-第7章,分21条。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等五个会计要素的定义、分类及计量。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净资产是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收入是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第四部分 会计科目
  即第8条,分3条。规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列示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会计科目的设置,列示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会计科目按会计要素分为五类: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和支出类。
  第五部分 会计报表
  即第9章和第10章。第9章为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规定结账的期限和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年度终了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第10章为会计报表的编审,明确会计报表的属性和作用。会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各种会计报表应当按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应编制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技术说明书包括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结果的影响等。报表分析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以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上级会计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部分 附则
  即第11章。明确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基本建设资金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明确本制度的解释权属财政部。批出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在行政单位同时废止。
  第七部分 附件
  附件一行政单位会计凭证列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种类和格式,说明记账凭证的编制方法和记账凭证的种类和格式,说明记账凭证的编制方法和错误更正方法。附件二行政单位会计账簿,列示账簿的种类和格式;说明账簿的使用方法和错误更正方法。附件三行政单位会计报表,列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经费支出明细表的格式;说明报表的编制方法和编制时限。

(2) [行政法规内容]会计行政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法律规范,具体都有哪些?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会计行政法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行政法规内容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 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内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的两条规定(案例分析):
  1.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
  2.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会计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当前,我国农村会计人员应遵守的会计法律规范有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的会计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法》共有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会计法》明确规定将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其他经济组织列入《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律,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制度、准则、办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会计行政法规。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两部分。会计规章是根据《会计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会计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 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
  国外会计法律规范的比较
  从会计法规的历史考察可以知道,国外的会计法律规范有两种类型。
  其一,是针对性和独立性的会计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是针对会计行为而制定,使会计法律规范独立于其他法律规范,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体系。这种类型发源于西班牙,它在公元8世纪就进行会计立法,到16世纪西班牙对8世纪的会计法律进行修正,使会计法律独立于其他法律,因而西班牙成为世界会计独立立法的虽早的国家。由于受西班牙的影响,在世界其他各国相继出现了独立会计法律规范的国家,例如瑞典和作为其早期殖民地的加拿大等,这些国家在l9世纪和20世纪初就有了较为完善的会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会计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的国家后来又进行了分离,一部分从其他法律中游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会计法律,例如日本、美国、英国等先后制定了(会计法)和(预算法),其规范客体为国家政府会计,而不是企业会计。这种法律规范模式的优势是针对性强,便于会计行为有法可依,确立了会计的法律地位,为会计摆脱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客观、公正的会计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二,会计法律散寓于有关法律之中。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会计法律没有单独制定,而是混台在有关的法律中,例如美国对企业会计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等,英国的(公司法)、法国的(商法>、(税法),荷兰的(民法),日本和德国的税法)和(公司法)等。依据它们的立法思想,可将其划分为三种立法模式,即企业指导型,如荷兰将会计法律规范置于民法之中因为企业是民间的,不是官方的。以民法规范会计行为;投资入主导型,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伤害。美国就是典型代表,例如其(证券交易法)的前言中就强调证券发行时应对证券的性质和有关的情况进行充分揭示,并防止发生欺骗行为,在条文的内容中规定发行证券必须办理注册手续,申报的内容必须向投资人公布,帮助他们作出投资决策,如果提供了失实的内容,使投资人蒙受损失,则有赔偿责任。至于应该怎样会计处理,应承担的责任,Sec则曾先后委托AICPA所属的CAP、APB和FASB制定一系列的(会计研究公报)(APB)、(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APBS OPinons)和(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它们具有准法律性质;税收导向型,以确保国家税收为目的,制定会计洼律规范,认为税收是会计法律规范存在的唯一必要,例如,日本、德国、法国等。在这种会计法律规范体制下,往往设立民间会计机构,有法律制定机构或绝对权威机构的支持,负责制定公认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对各种会计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具体指导会计行为。西方发达国家大抵都是如此。这种类型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优势是,确立了会计行为主体的归属及其代理责任,会计行为就是企业行为的一部分,会计行为与企业行为在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也确立了会计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力与责任。但缺乏相对的独立性。但其社会监督机制比较健垒,弥补了这一缺陷,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与公正性。

(3) [行政法规内容]法律基础知识内容汇总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内容汇总,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基础知识内容汇总1
  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法律基础知识内容汇总2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犯罪的基本知识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3
  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8)时效
  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看过“法律基础知识内容汇总”

行政法规内容

http://m.jinghuajt.com/danyuanzuowen/103008/

展开更多 50 %)
分享

热门关注

宋庆龄奶奶-小学单元作文【十一篇】

小学单元作文

漫画老师小学单元作文优秀习作【汇编六篇】

小学单元作文

《笔尖流出的故事》小学单元作文范文(精选六篇)

小学单元作文

小学单元作文我的心爱之物精选三篇

小学单元作文

我的心爱之物小学单元作文(合集六篇)

小学单元作文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

小学单元作文

如何做销售方案

小学单元作文

煮粥放多少水

小学单元作文

去皱护肤

小学单元作文

对岗位所需能力

小学单元作文